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挥法律利剑,让“标题党”无所遁形

2016-12-08 17:06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| 评论: 0

  网络品牌营销

  “断章取义”、“夸大事实”、“无中生有”、“偷换概念”...12月5日,北京市网信办通报了多起网络媒体涉及“标题党”违规行为的案例。很多都是来自网易、搜狐、新浪、凤凰网等受关注度很高的网络媒体,影响恶劣。(12月6日 人民网)

 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、信息爆炸的当下,“标题党”对我们来说已司空见惯、见怪不怪。尤其随着自媒体迅猛崛起,来自自媒体的“标题党”更是无处不在,如“必看,不看后悔一辈子”“XXX,震惊十亿人”…… ,这些签约公众号上的“标题党”已成泛滥成灾之势。

  做为媒体,为了吸引读者眼球、提高点击率,给文章起一个既真实贴切又颇具创意的标题,无可厚非。但创意不等于歪曲事实、夸大内容,更不能无视道德底线,它的前提是真实和贴切。从通报中的网上“标题党”六大乱象:“正题歪做违反正确导向”“侮辱调侃突破道德底线”“无中生有违背新闻真实”“断章取义歪曲报道原意”“夸大事实引发社会恐慌”“格调低俗败坏社会风俗”,可以看出,网络“标题党”已经严重干扰到了网络生态环境,挑战到了人们的道德底线,影响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,阻碍了新闻事业的良性发展。

  “标题党“的愈演愈烈,其中原因有网站法制意识淡漠,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;有网站过分追求点击量、过度追求标新立异、盲目攀比;有网站管理制度不健全,内部编审制度执行不力;有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严重不足,相关专业培训欠缺等突出问题。

  治理“标题党”,仅仅依靠道德约束、舆论压力是远远不够的。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(修订征求意见稿)规定,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,应当完整、准确,不得歪曲、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,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、原作者、原标题、编辑真实姓名,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。同时,第二十八条规定,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、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,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拿起法律之剑,对“标题党”一有露头便依法查处,才能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,才能净化网络语言和网络信息秩序,才能真正守住网络品牌营销生态的青山绿水。同时,习总书记对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的四个坚持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、坚持正确新闻志向、坚持正确工作取向”才能真正落到实处。